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规定,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 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有上述行为二次的,或经责令改正后未立即改 正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 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有上述行为三次及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或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