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临街建(构)筑物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临街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临街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超过规定期限2日仍未改造或者拆除的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临街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超过规定期限5日仍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临街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拒不改造或者拆除的;不配合正常行政执法检查的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