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节日庆典、商业宣传、文化娱乐等活动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节日庆典、商业宣传、文化娱乐等活动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节日庆典、商业宣传、文化娱乐等活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周边公共场所举办节日庆典、商业宣传、文化娱乐等活动,面积不足3平方米,逾期不改正的,或第一次被查处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周边公共场所举办节日庆典、商业宣传、文化娱乐等活动,面积在3-5平方米的,逾期不改正的,或第二次被查处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及其周边公共场所举办节日庆典、商业宣传、文化娱乐等活动,面积超过5平方米,逾期不改正的;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不配合正常行政执法检查的
处罚标准: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