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