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 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对施工单位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 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 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2.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 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 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对施工单位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 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 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0371-64569000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类流程图.jpg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