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的管理---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缺少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5处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缺少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5处以上10处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缺少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10处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2.燃气经营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量高于80%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量高于60%低于80%的。
处罚基准: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量低于60%的。
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3.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危及燃气设施或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存在
安全隐患的。
处罚基准: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
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