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的管理---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
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
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