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的管理---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3罐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3罐以上
6 罐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6罐以上;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