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的管理---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 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300立方米以下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
位的为220公斤以下。
处罚基准: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 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300立方米以上600立方米以下的,若
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220公斤以上440公斤以下。
处罚基准: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 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600立方米以上,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
的为440公斤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