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未对垃圾收集站(点)和处理场定期灭害消毒,垃圾箱(桶)未加盖(罩),污染环境和蚊蝇滋生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未对垃圾收集站(点)和处理场定期灭害消毒,垃圾箱(桶)未加盖(罩),污染环境和蚊蝇滋生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十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十三)违反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对垃圾收集站(点)和处理场定期灭害消毒,垃圾箱(桶)应当加盖(罩),防止污染环境和蚊蝇滋生。
(1)轻微违法行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未对垃圾收集站(点)和处理场定期灭害消毒,垃圾箱(桶)未加盖(罩),造成污染环境和蚊蝇滋生,当事人虽采取了一定措施,但超过规定时间2天达到改正效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未对垃圾收集站(点)和处理场定期灭害消毒,垃圾箱(桶)未加盖(罩),造成污染环境和蚊蝇滋生,当事人虽采取了一定措施,但超过规定时间3天达到改正效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未对垃圾收集站(点)和处理场定期灭害消毒,垃圾箱(桶)未加盖(罩),造成污染环境和蚊蝇滋生,当事人拒不改正的,或不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检查的
处罚标准: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