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单位或个人未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罚款。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投放生活垃圾应当符合规定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1)轻微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持续8小时以内的,未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投放的垃圾量2千克以下的,或者首次违法被查处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持续8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未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投放的垃圾量2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的,或第二次违法被查处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持续24小时以上的,未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投放的垃圾量5千克以上的,或违法被查处超过两次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