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到位,或首次违法被查处的,或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5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时间8小时内改正到位,或第二次违法被查处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时间8小时以上尚未改正到位,或违法被查处超过两次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