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养犬活动的管理---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和举办斗犬活动,利用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动物用品经营活动变相进行犬类交易
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和举办斗犬活动,利用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动物用品经营活动变相进行犬类交易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违禁开办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举办斗犬活动、变相犬类交易,经责令改正,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造成轻微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违禁开办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举办斗犬活动、变相犬类交易,经责令改正能及时纠正,但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4000元以上17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违禁开办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举办斗犬活动、变相犬类交易,经责令改正未及时纠正的;或不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正常执法检查的
处罚标准: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7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