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的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
(1)轻微违法行为:停放的车辆50辆以内的,面积累计20平方米以内的,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到位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首次违法被查处的
处罚标准:处5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停放的车辆50辆以上100辆以下的,面积累计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超过规定时间3日内改正到位的,或造成一定的影响的,或第二次违法被查处的
处罚标准:处7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停放的车辆100辆以上的,面积累计5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规定时间3日尚未改正到位的,拒不改正的,或违法被查处超过两次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9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