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政设施的管理---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 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 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价值500元 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价值5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价值1000 元以上;或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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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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