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有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 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违法所得在
5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
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或违法所得
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违法所得
在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