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违反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1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