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 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 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且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改正;或给业主造成一定损失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给业主造成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