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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预售款总额2%以下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预售款总额2%以上3%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预售款总额3%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纠正。
0371-64569000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类流程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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