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影响房产面积测算结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产面积测算差错在百分之三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产面积测算差错在百分之三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
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