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管---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逾期不改正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周边公共场地堆放物料,面积不足1平方米,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周边公共场地堆放物料,面积1平方米以上2平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或第二次被查处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周边公共场地堆放物料,面积超过2平方米,逾期不改正的,或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不配合正常行政执法检查的
处罚标准: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