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管---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逾期不改正
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逾期不改正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面积不足3平方米,影响市容,逾期不改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面积3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影响市容,逾期不改的,或第二次被查处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面积5平方米以上,影响市容,逾期不改的,或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不配合正常行政执法检查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