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管---施工场地临街面未设围挡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逾期不改正
施工场地临街面未设围挡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逾期不改正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场地的临街面未按规定设置不透视的围挡并保持整洁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 施工场地的临街面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不透视的围挡,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1)轻微违法行为:施工临街面未按照规定设置不透视的围挡面积在2平方以下或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长度不足3米,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施工临街面未按照规定设置不透视的围挡面积在2-5平方或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长度在3-5米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置不透视的围挡或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面积在5平方以上或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长度在5米以上的,逾期不改正的;不配合正常行政执法检查的
处罚标准: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