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县级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管---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逾期不改正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逾期不改正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面积在3平方米以下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面积在3-5平方米,逾期不改正的,或第二次被查处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逾期不改正的,或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不配合正常行政执法检查的 处罚标准: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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