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管---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逾期不改正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六)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占用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或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占用面积在5-10平方米,逾期不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占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逾期不改正,或不配合正常行政执法检查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