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管---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严禁乱泼污水或高楼抛物。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1)轻微违法行为:倾倒数量不足0.5吨的;积极配合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期限2日内整改完毕的;造成轻微社会影响或危害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以50-1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倾倒数量0.5-1吨的;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期限5日内整改完毕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危害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以100-2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倾倒数量超过1吨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以每吨200元罚款,实际执罚金额不超过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