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管---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
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五款进入市区的畜力车应当随车携带粪兜,及时清除牲畜粪便。禁止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十一)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进行整改,恢复原状,未造成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拒不整改或多次违法的;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