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管---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各种固定、流动摊点的经营者,必须配置必要的垃圾收集容器,负责摊位周围的清洁。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十二)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污染公共场所面积不足1平方米;积极配合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期限3日整改完毕的;造成轻微社会影响或危害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以20-3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污染公共场所面积1-2平方米;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期限5日整改完毕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危害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以30-4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污染公共场所面积超过3平方米;拒不整改或多次违法的;超过规定期限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以40-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