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管---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井等设施,未及时清除,逾期不改正
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井等设施,未及时清除,逾期不改正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公共场所的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架空管线,道路改造建设单位应当逐步进行入地改造。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井等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不能及时清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清除,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井等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井等设施有1-2处,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井等设施有3-4处,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井等设施有4处以上,逾期不改正;不配合正常行政执法检查的
处罚标准: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