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管---未公布施工期限、未及时清理泥土、污物,逾期不改正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因市政工程建设等原因经批准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并设立明显标志,公布施工期限。因维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等产生的泥土、污物,应当即时清理,保持路面清洁、畅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公布施工期限、未及时清理泥土、污物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未公布施工期限,或者未及时清理泥土、污物面积不足3平方米,逾期未改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未公布施工期限经责令改正不采取改正措施的,或者未及时清理泥土、污物面积3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及时清理泥土、污物面积5平方米以上,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的
处罚标准:处以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