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2023-06-27 2023-06-27
柳州市昱途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 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案

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城综罚决字〔2023〕第0012号

当事人: 柳州市昱途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450202**********        住所(地址):  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 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50211************

你(单位)于2023年5月2日实施了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15立方米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3年5月2日,你(单位)在杜甫路人民路交叉口巩义市孝义街道城中村改造项目(驿都园北园)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15立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时间、地点;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你(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时间、地点、运输量;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违法行为已改正;

证据四:巩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巩义市2023年度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审核结果的通知,证明你(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2023 年 6 月 12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巩城综罚先告字〔2023〕第000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15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规定,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

鉴于当事人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在20立方米以下,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2、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轻微(处罚基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巩义市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巩义市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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