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城综罚决字〔2023〕第0013号
当事人: 巩义市金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91410181********** 住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 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0181************
你(单位)于2023年5月19日实施了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42.075平方米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3年5月19日,你(单位)运输车辆(豫A6963J)在巩义市滨河路与君道路东北角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42.075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运输车辆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的地点;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你(单位)运输车辆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的地点、污染面积;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证据四:违法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运输车辆(豫A6963JQ)属于你(单位)的车辆;
证据五:巩义市环保攻坚群专家组微信截图、巩义市环保攻坚群专家组微信照片,证明你(单位)运输车辆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的时间、地点;
证据六:巩义市金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整改照片,证明你(单位)运输车辆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3 年 6 月 12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巩城综罚先告字〔2023〕第00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42.075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
鉴于当事人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严重(处罚基准:警告,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巩义市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巩义市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