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城综罚决字〔2024〕第0032号
单位名称:安徽海洋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9******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杜甫路街道桐本路47-1附204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2日对安徽海洋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6月18日,在巩义市东区新兴路以南,健康路以北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城中村改造项目(新兴家园四区),实施了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行为(塔式起重机在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住房和城市建设科移交相关资料,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
证据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你(单位)施工现场存在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无异议。
证据五: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23-GYXXJYSQ-ZL-15-2),证明:你(单位)是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
2024年 8 月 8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巩城综罚先告字[2024]第003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在巩义市东区新兴路以南,健康路以北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城中村改造项目(新兴家园四区),实施了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规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5.(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巩义市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巩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4 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