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城综罚决字〔2024〕第0008号
单位名称:河南逸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338号******
本机关于2024年1月17日对河南逸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月3日在310国道学府路交叉口东南角河南鸿远置业商业综合体项目中,施工现场存在未洒水抑尘、黄土裸露未覆盖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文件(郑环督文[2024]1号),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
证据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你(单位)施工现场存在未洒水抑尘、黄土裸露未覆盖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无异议。
2024年3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巩城综罚先告字[2024]第00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在310国道学府路交叉口东南角河南鸿远置业商业综合体项目中,施工现场存在未洒水抑尘、黄土裸露未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行政处罚1、(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中1-2项且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巩义市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巩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