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城综罚决字〔2024〕第0045号
个人姓名:郭建国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1241962********
住址: 河南省巩义市货场路********
本机关于2024年 7 月 26 日对郭建国未按照规定设置不透视围挡案立案调查。经查明,你于2024年7月22日在巩义市新华路87号紫荆树商场装修时未按照规定设置不透视围挡,东西长2.5米,南北长34米,面积85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你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你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证明:你违法行为位置;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无异议;
证据五: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你的违法行为未及时整改。
2024年9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巩城综罚先告字〔2024〕第004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于2024年7月22日在巩义市新华路87号紫荆树商场装修时未按照规定设置不透视围挡,东西长2.5米,南北长34米,面积85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施工场地的临街面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不透视的围挡,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施工场地临街面未设围挡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逾期不整改的(3)严重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置不透视的围挡或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或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长度在5米以上的,逾期不改正的;不配合正常行政执法检查的”,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施工场地的临街面未按规定设置不透视的围挡并保持整洁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巩义市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巩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