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城综罚决字〔2024〕第0016号
单位名称:河南省煜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9G******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9日对河南省煜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擅自施工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日在巩义市鲁庄镇小精灵幼儿园北100米原神牛铸造厂院内东侧承建由河南耐磨克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房屋,该房屋东西长72米,南北长170米,钢架结构,总面积12240平方米,现主体钢架已建起,已封板。该房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巩义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通知(巩治违督[2024]36号),证明:你(单位)擅自承建房屋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二:河南耐磨克科技有限公司新建车间钢构工程承包合同,证明:你(单位)所承建房屋的工程合同价款;
证据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你(单位)所承建房屋位置、尺寸和现状;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证据五: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所承建房屋现状;
证据六:现场勘验图,证明:你(单位)所承建房屋位置。
2024年5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巩城综罚先告字[2024]第000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在巩义市鲁庄镇小精灵幼儿园北100米原神牛铸造厂院内东侧擅自承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下的。”,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轻微等次(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施工,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巩义市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巩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