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城综罚决字〔2024〕第0039号
个人姓名:张洪德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1811962********
住址: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
本机关于2024年 8 月 6 日对张洪德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案立案调查。经查明,你于2023年10月在巩义市人民路贝克大酒店西侧原林业局办公楼楼顶,实施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巩义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违建线索移送告知函及附件,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和你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情节;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你所建建筑物的地点、结构、面积;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你所建建筑物的现状;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证明你所建建筑物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和你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无异议;
证据六: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豫0181执930-3号,证明你所建建筑物所处房产权属情况;
证据七:巩义市人民路98号院原林业局办公楼屋顶绿化和安全防护(柱、梁)及电、步梯项目建筑施工图,证明你所建建筑物建设面积与施工图一致;
证据八:协议,证明你所建建筑物工程建筑面积和工程合同价;
证据九:日照分析图,证明你所建建筑物对相邻日照情况未造成影响;
证据十: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证明你建设行为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违法行为。
2024年 8 月 28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巩城综罚先告字[2024]第003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于2023年10月在巩义市人民路贝克大酒店西侧原林业局办公楼楼顶,实施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工程造价6%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仟零柒拾贰元整(¥3072.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巩义市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巩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