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城综罚决字〔2024〕第0004号
当事人:河南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4101003176******
住所(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刘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正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5129301970********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7日实施了施工现场存在黄土裸露未覆盖、未洒水抑尘的行为,涉嫌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7日在巩义市杜甫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安联商业广场项目中,施工现场存在黄土裸露未覆盖、未洒水抑尘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文件(郑环督文[2023]54号),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
证据二:郑州市控尘办督导四组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你单位施工现场存在黄土裸露未覆盖、未洒水抑尘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无异议。
2024年1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巩城综罚先告字〔2024〕第004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施工现场存在黄土裸露未覆盖、未洒水抑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仅存在违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2项且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行政处罚1、(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中1-2项且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属于轻微等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巩义市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巩义市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