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城综罚决字〔2024〕第0042号
单位名称:中城建筑工程(辽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11******
地址:辽宁省沈阳经济开发区************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5日对中城建筑工程(辽宁)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掘动城市道路案立案调查。经查明,2024年7月11日,中城建筑工程(辽宁)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巩义市洛书路与伏羲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东人行道上掘动城市道路,东西长3.4米,南北长8米,共计27.2平方米,道路类别人行道,人行道路面结构为0.3m×0.15m道板砖,盲道结构为0.3m×0.3m道板砖。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证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位置及面积;
证据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情节;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无异议;
证据五: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整改到位;
证据六:施工合同,证明你单位是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
证据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你单位掘动城市道路的类别。
2024年9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巩城综罚先告字〔2024〕第004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掘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7、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巩义市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巩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