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县级
2024-10-16 2024-10-16
巩义市孝义丰满楼酒家(经营者:白利平)超过排放标准排放餐饮油烟案

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城综罚决字〔2024〕第0046号

个人姓名: 巩义市孝义丰满楼酒家(经营者:白利平)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1811971********              

住址:河南省巩义市*********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4日对巩义市孝义丰满楼酒家(经营者:白利平)超过排放标准排放餐饮油烟案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8月7日在位于巩义市孝义路42-6号的巩义市孝义丰满楼酒家(经营者:白利平)所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经第三方检测存在餐饮油烟排放超标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8月7日第三方检测公司提供的油烟现场调查表,证明你(单位)存在餐饮油烟排放超标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经改正完毕;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无异议。 

2024年9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巩城综罚先告字〔2024〕第0042号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 单位)于2024年8月7日在位于巩义市孝义路42-6号的巩义市孝义丰满楼酒家(经营者:白利平)所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经第三方检测存在餐饮油烟排放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行政处罚1、(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豫建法〔2022〕253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巩义市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巩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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