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县级
2025-11-27 2025-12-05
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

巩城综限拆决字〔2025〕第0114号

个人姓名:宋蕾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181198309******                                          

住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滨河路东段*号院*号楼*单元*号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8日对宋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构筑物案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在巩义市紫荆路街道青龙山路66号(敏捷锦绣源筑北苑)12号楼5单元1层109室室外公共区域,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构筑物的行为。经调查:上述12号楼5单元1层109室室外南北两侧公共区域被圈占为两个院子,其中南侧构筑物(围墙)呈矩形,东西长5.4米,南北长7.6米,圈占面积为41.04平方米;北侧构筑物(围墙)呈矩形,东西长3.9米,南北长7.5米,圈占面积为29.3平方米,上述构筑物(围墙)均为砖混结构。另有立柱三根,其中两根立柱长0.29米,宽0.29米,高2.1米,第三根立柱长0.43米,宽0.29米,高2.1米。南北两个院子地面均已进行硬化处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你(单位)所建构筑物的具体位置、面积、结构及现状;

证据二: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你(单位)所建构筑物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证明你(单位)所建构筑物的位置;

证据四: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敏捷锦绣源筑北苑3户业主涉嫌违法建设相关问题的复函,证明你(单位)所建构筑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证据五: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信息备案摘要,证明你(单位)是巩义市紫荆路街道青龙山路66号(敏捷锦绣源筑北苑)12号楼5单元1层109室的产权人。

2025年9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巩城综限拆先告字〔2025〕第010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巩义市紫荆路街道青龙山路66号(敏捷锦绣源筑北苑)12号楼5单元1层109室室外公共区域,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予以拆除。

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6.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结合《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敏捷锦绣源筑北苑3户业主涉嫌违法建设相关问题的复函》中“经现场查看及查阅档案,该3处建(构)筑物均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侵占小区公共绿地,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的内容,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处罚标准: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含10%)的罚款;没收违法收入,不予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构筑物。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5年11月27日

联 系 人:张继峰        联系地址:巩义市健康路18号315室     

联系电话:0371-64569991 邮政编码:451200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附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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