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二、审批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办事流程
申请人网上/窗口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包括现场勘验)→决定→发证→办结。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申请条件
(1)具有举办主体资质,且符合要求。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
(2)演出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按规定取得相应证明文件。
(3)演出内容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
(4)文艺表演团体或演员同意参加演出,且符合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5)举办内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七、申报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需要取得安全许可的,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供安全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注:所有复印件应标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需提供原件核对)
八、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九、服务窗口
名称:巩义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旅体局窗口
地址:郑州市巩义市紫荆路街道中原西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文广旅体局窗口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0371-64358219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自己领取或快递到付送达
十二、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由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三、咨询途径
0371-64358219、64580188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371-66558811;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