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二、审批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第七条
三、办事流程
申请人网上/窗口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发证→办结。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申请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符合要求。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4)向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七、申报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应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载明信息一致);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其他有效证明(能够体现艺术表演能力的证书、演出视频资料等)。
注:所有复印件应标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需提供原件核对)
八、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九、服务窗口
名称:巩义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旅体局窗口
地址:郑州市巩义市紫荆路街道中原西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文广旅体局窗口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0371-64358219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自己领取或快递到付送达
十二、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由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三、咨询途径
0371-64358219、64580188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371-66558811;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