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租赁场所筹建)
二、实施主体
巩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三、适用范围
全市
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五、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
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地点要求
1.幼儿园、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三)准入条件
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办理材料
筹建阶段:
1.身份证复印件1份(可免提交);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可免提交);
3.企业章程(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需要提供);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即:不动产权证可免提交)复印件1份,场所地址是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筹建阶段结束后,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最终审核阶段: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同时安装经营管理技术系统。上述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最终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表;
2.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3.公安机关确认的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1份;
4.场所内部平面图1份;
5.设备分布图1份;
6.互联网专线接入租用协议书1份;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技术措施1份。
八、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核—决定—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申请人准备最终审核阶段材料
九、承诺办理时限
筹建阶段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公示时间);
最终审核阶段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公示时间)
十、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免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1-64358219
十三、投诉电话
0371-64580188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址:巩义市政务服务大厅(巩义市中原西路104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在巩义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发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也可通过邮寄免费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