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判机关。”
三、办事流程
申请人网上/窗口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包括现场勘验)→决定→发证→办结。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七、申报材料
(一)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设计方案;(根据《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须同时提供纸质文件和PDF格式的电子文件,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须同时提供纸质文件和PDF格式的电子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基本信息、级别、保存现状,维修的必要性,方案编制单位,申报单位意见等内容。)
(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请示件 ;(须同时提供纸质文件和PDF格式的电子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基本信息、级别、保存现状,维修的必要性,方案编制单位,申报单位意见等内容。)
八、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九、服务窗口
名称:巩义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B区综合受理窗口
地址:郑州市巩义市紫荆路街道中原西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B区综合受理窗口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0371-64586667
十一、结果送达
根据申请人意愿,自行领取或快递送达。 1、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到政务大厅领取,如果委托人来需携带委托证明;2、申请人需要邮寄写明邮寄地址、联系电话。
十二、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由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三、咨询途径
0371-64586667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371-0371-64560005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