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三、办事流程
申请人网上/窗口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包括现场勘验)→决定→发证→办结。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申请条件
1.申报事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2.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并真实有效;
3.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签章有效。
七、申报材料
(一)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纸质、电子版各一份。自行编制或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应真实完整准确反映建设项目和文物保护措施等信息,并在需要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地方盖章或签字。)
(二)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请示件 ;(须同时提供纸质文件原件和PDF格式的电子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八、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九、服务窗口
名称:巩义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B区综合受理窗口
地址:郑州市巩义市紫荆路街道中原西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B区综合受理窗口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0371-64586667
十一、结果送达
根据申请人意愿,自行领取或快递送达。 1、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到政务大厅领取,如果委托人来需携带委托证明;2、申请人需要邮寄写明邮寄地址、联系电话。
十二、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由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三、咨询途径
0371-64586667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371-0371-64560005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