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文综罚字〔2023〕F-000011号
当事人:巩义市酷炫地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10181MA9GENH72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林楠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滨河路正上豪布斯卡5号楼三层3016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8月16日15时40分至2023年08月16日16时15分,巩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路伟林(16011221007)、王元庆(1601122103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巩义市酷炫地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巩)文综检(勘)字〔2023〕C-00100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巩义市邮政储蓄银行桐本路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巩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08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