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文综罚字〔2024〕F-000003号
当事人: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1MA9NEPU77B
经营者:张永宽
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安康路6号
本局对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现已查明。
2024年03月05日22时01分至2024年03月05日23时15分,巩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路伟林(16011221007)、魏春晓(160112201032)向正在营业中的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经营者张永宽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执法理由、目的、告知此次检查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该场所位于巩义市安康路6号,门头牌子安康酒吧KTV,所属建筑物坐北朝南,建筑物共2层,该场所使用上下两层,共设置4个唱歌包间,包间内均设置有话筒、点歌设备、音响设备、电视屏幕。场所使用面积160平方米;大厅设立吧台1个,吧台上未张贴有微信、支付宝收费二维码,未设置电脑收费系统。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该场所未悬挂任何相关证照,经营者张永宽只能提供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营业执照》照片,《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1MA9NEPU77B,名称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永宽,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3年01月04日,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安康路6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歌舞娱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与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执法人员现场对《营业执照》二维码扫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登录认证,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1MA9NEPU77B,成立日期:2023年01月04日,注册号:410181600805136,核对后与照片信息一致。经营者张永宽现场未能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场所一楼101包间检查时,发现点歌曲库中正在播放歌手巫正泽演唱的“军中绿花”伴奏,电视屏幕里显示“欢迎使用嵌入式KTV点歌机”。包间内有1名消费者在正在从事娱乐活动,执法人员对消费者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询问该名消费者叫孙振科是当晚21时30分来到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唱歌消费,包间最低消费100元含唱歌、酒水,经营方式是先消费后付费,消费者孙振科还未支付消费费用,本次消费未产生违法所得。现场对消费者孙振科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执法人员使用手机对现场情况拍照进行证据固定,责令该场所立即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场所已当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该场所点歌功放系统4台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随后执法人员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经营者张永宽到巩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16室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综上所述,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
初步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消费者孙振科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检查照片13张。
2024年03月06日对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点歌功放系统4台补办批准手续。
2024年03月06日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03月06日,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经营者张永宽携带本人身份证件(个人隐私身份信息)、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营业执照》照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1MA9NEPU77B)到巩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16室接受了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张永宽签字确认的复印件验证后并留存。
经调查,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可以认定。证明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03月05日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经营者张永宽签字确认的(巩)文综检(勘)字〔2024〕C-000094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经营事实;
2、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消费者孙振科《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在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唱歌消费但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3、2024年03月05日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在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的违法专用工具、设备共4台(点歌功放系统)《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各1份;证明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具备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主体条件;
4、2024年03月05日执法人员在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检查时,现场照片13张,执法人员在该场所检查时场所外貌、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一楼101包房内设置点歌系统、执法人员对消费者孙振科进行调查询问并予签字认可、场所内设置的从事违法经营的专用工具、设备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现场正在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事实;
5、2024年03月05日执法人员在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检查时,吧台照片1张,证明场所内未设置“微信”、“支付宝”收款码、电脑收费系统、账本等收费凭证。
6、2024年03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携带协查函到巩义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审批部门查询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是否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照片2张,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审批端口查询截屏1张、回复函1份,证明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相关事实;
7、调查询问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调查询问的证据和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经营者张永宽签字认可的事实;
8、2024年03月06日制作的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经营者张永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场所对其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情况接受调查予以认可;
9、2024年03月06日提取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1MA9NEPU77B)照片复印件1份,与执法人员现场对《营业执照》二维码扫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登录认证的《营业执照》信息一致,证明了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10、2024年03月06日提取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经营者张永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永宽经营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主体责任的事实;
本案2024年03月06日调查终结。本局认为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互为印证,形成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之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无相对应的参照标准。
由于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未建立规范的财务室制度和完善财务记录,当晚消费者孙振科未付费,故无法核算非法所得。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03月06日,本局对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进行了集体讨论。
2024年03月06日,本局法制部门对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进行了法律审核。
2024年03月06日,本局向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天送达至巩义市安康路6号。
2024年03月13日本局对巩义市杜甫安康歌舞酒吧(张永宽)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含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对物品进行了退还。
截至2024年03月14日,本行政机关未从任何途径收到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同时,本案中当事人没有依法从重、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
综上,本机关对你单位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予以取缔,并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关闭。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巩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03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