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文综罚字〔2025〕F-000001号
当事人:巩义市飞阅图书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10181MA9M6C869P
负责人:李永超
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嵩山路35-9号负一楼
2025年1月7日9时20分,巩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李彦龙(16011221016)、刘洪宾(16011221031)向现场负责人李永超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执法理由、目的、告知此次检查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该店位于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嵩山路35-9号负一楼,所属建筑物为地上2层、地下一层,该书店使用地下一层,坐西朝东走向,面积60平方米,店内四面墙均设有货架,一层为文具,负一层货架上摆放有出版物等。检查时,该商行正在营业中。该店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9M6C869P,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超,组成形式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22年09月23日,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嵩山路35-9号负一楼,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豫巩字第GY106号。检查中发现,店内东侧货架上摆放有《短语考点》出版物,该出版物未署出版单位名称,封皮背面标注校本教材校内参考工本费:8.00元,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李永超提供相关手续,现场负责人均无法提供。经执法人员统计共有50本,因情况紧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涉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出版物进行扣并押制作了《扣押决定书》后附《扣押物品清单》,并告知现场负责人李永超,该商行对扣押的出版物,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该店涉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执法人员责令该商行立即停止涉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对该场所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初步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2、现场提取照片5张。
2025年1月7日,本机关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5年1月8日,巩义市飞阅图书有限公司投资者李永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巩义市行政东街2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8室接受了调查询问,李永超提供了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上述证明材料验证后留取了复印件;
2025年1月8日,制作了《关于计算巩义市飞阅图书有限公司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案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说明》,现场负责人李永超签字予以确认。
经调查,巩义市飞阅图书有限公司“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可以认定。证明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主要有:
1、2025年1月7日巩义市飞阅图书有限公司投资者李永超签字确认的(巩)文综检字〔2025〕C-000028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店现场真实情况和违规的行为;
2、2025年1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该店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事实和违规情况予以认可;
3、2025年1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调查询问的证据和巩义市飞阅图书有限公司投资者李永超签字认可的事实;
4、2025年1月8日巩义市飞阅图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份,证明该店具备发行资质、工商注册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2025年1月8日调查询问当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与巩义市飞阅图书有限公司投资人系同一人,证明李永超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5年1月8日《短语考点》复印证2张,证明了该出版物为巩义市飞阅图书有限公司所售,该出版物封面未署出版物名称,现场负责人李永超签字予以确认。
7、2025年1月8日《关于计算巩义市飞阅图书有限公司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案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说明》,证明了违法所得为30元,违法经营额为280元,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事实。
8、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店外貌、店内、存放出版物地点以及基本设施相关事实。
本案2025年1月9日调查终结。办案人认为巩义市飞阅图书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互为印证,形成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巩义市飞阅图书有限公司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之规定。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巩义市飞阅图书有限公司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调查,巩义市飞阅图书有限公司采购的出版物《短语考点》共计70本,自采购至今已销售十几本,销售价为5元两本,共卖了30元,其违法经所得为30元,违法经营额为280元,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属轻微违法行为。
2025年1月10日,本局依照程序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天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内容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截止到2025年1月17日,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现决定对你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活动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短语考点》出版物共计:50本;
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整(¥30.00);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巩义市农商银行或者通过巩义市财政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巩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1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