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1、开具主体要求: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诊断依据要求: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3、证明内容要求: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4、盖章生效要求: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5、法律责任要求: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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